根據香港法律規定,香港企業需要交納利得稅,首年做帳審計純利潤是200萬以下,稅率是 8.25%,200萬以上就是16.5%,不同於國內公司需要按月理帳,香港公司每12個月進行一次做帳審計,第一次可以延長6個月,也就是18個月。
但香港公司條例同樣規定,香港公司未運營的,可以暫將利得稅表零申報,等有營運的時候,從公司成立之日起將帳務補起來。
如果香港公司既沒有運營,又希望做帳審計,可以出具不活躍審計報告,以後再做帳時這部分就可以不用再處理了。
無論零申報或是做帳審計都必須按時處理,如果逾期,會產生罰款,情況嚴重的,會下達傳票,甚至註銷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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