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先生(化名)和妹妹繼承老爸一塊農地,位於桃園平鎮,精確的說是繼承持分。兩年後,林姓五人要賣地,五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,以存證信函告訴沈先生,已將整塊農地賣給兩位自然人。因為在五年列管期限內移轉,沈先生被北區國稅局補稅198萬多元。沈先生提行政救濟,他指出,自己沒有同意賣地,等同是被強制賣出,此外,買方是自然人,將繼續做農業使用。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,重點在於移轉登記了,既已售出,不管買方是否繼續農用,都違反五年內列管規定。要收回這塊農地扣除額,補遺產稅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繼承的農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,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(即繼承日)起五年內,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,如果五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,將追繳遺產稅。
北區國稅局官員說,所幸移轉給自然人,又做農業使用,得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,也可以免房地合一稅。不是三稅並發。五年列管農地移轉 沒有「非自願性因素」
沈先生提起訴願,沒有成功。沈先生在訴願中提到,人家要賣地並沒有取得他的同意,依土地法,他也無從反對。而兩位自然人接手農地後,依然做農業使用。他無意違反列管規定,也無礙農地農用政策。財政部駁回訴願,駁回原因很簡單,既然農地都賣了,沈先生當然無從實行農地農用政策,自不能享租稅優惠。
先按時間序列瞭解案情:
- 107年12月23日,沈父過世。
- 108年8月30日,沈先生在展延期限申報遺產稅。北區國稅局核給多筆農業用地扣除額,合計3,826萬6,046元,控管五年至112年12月22日。遺產稅3,237萬5,786元。
- 110年1月15日,沈先生接到存證信函通知,繼承的桃園平鎮農地持分被強制出售。林姓五人(化名)將整塊農地出售給兩位自然人,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,林姓五人持分逾三分之二,得不經沈先生同意出售農地。
存證信函中提到沈先生的權利,他有優先購買權,可以用相同條件和價款買下其他人的持分。沈先生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。
- 110年4月7日,整塊農地完成出售。林姓五人提存1,735萬526元,這是要給沈先生的錢,扣除規費、提存費,按沈先生持有比例計算而得。
- 112年4月25日,北區國稅局發函,請繼承人回復所有權登記,並提供繼續作農業使用的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。沈先生向國稅局說明,地已經不是他的了,無法回復所有權登記。
國稅局算給你看
北區國稅局追繳遺產稅198萬8,309元。計算式如下:
(繼承時公告現值6,671元/㎡×面積10,412.81㎡)×權利範圍1,488/10,397=994萬1,542元公告現值
994萬1,542元公告現值×沈父適用遺產稅稅率20%=198萬8,309元遺產稅
避免被補稅 可以考慮分割或分管
這個案子的持分比較複雜,屬於多人共同持有。官員說,如果是持分單純,例如兄弟二人共同繼承農地,各持分二分之一,一個因財務問題要賣地、另一人不賣,近來偶有這種諮詢,國稅局建議兄弟二人進行農地分割,分成兩塊地號,再行出售。這樣不賣的那一部分農地就不必被補遺產稅,只補出售的那一部分。
如果沒有分割,是出售二分之一持分,官員指出,列管補稅是以被繼承人所遺「整筆」農業用地為基準,即便只賣一角,仍取消整筆農地的扣除額。
有的不便分割,例如面積過小,那麼,官員指出,那走另一條路,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。要注意,分管面積要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,那麼依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,可以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。
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11994/8475845
摘錄自:《經濟日報》Jan. 8rd, 2025
德瑞國際解析: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繼承的農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,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(即繼承日)起五年內,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,如果五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,將追繳遺產稅。本案例,繼承人繼承一塊土地,且依照遺產稅法規定持有農地可以免徵遺產稅,但有五年持有農地並繼續農業使用,然繼承人因非自願之情形,農地出售供其他自然人農用。但國稅局主張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,如果五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,將追繳遺產稅。建議地做法為分割或分管,若有多人繼承,可採分割土地或分管之方法。若有稅務資訊方面的問題,請諮詢相關專業團隊,以避免對稅法誤解,增加稅務成本。德瑞國際具有多年專業台灣稅務經驗的執業會計師,可協助您符合各項稅務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