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2 7 月 台灣稅務資訊 公司解散清算分派剩餘財產之課稅規定 2024-07-02 By 管理員 【臺中訊】中區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,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,應於清算完結日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,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;股東則須依公司開立之股利憑...閱讀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