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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員工所得扣繳 有眉角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,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,而有所區別。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,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,即為我國居住者;反之,則為非居住者。

扣繳單位給付「非居住者」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稅款,並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,向國庫繳清稅款,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。

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

至於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對象若為「居住者」,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,並於次年度元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。

國稅局表示,公司等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,若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,在外籍員工在我國居留天數滿183天,再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,原來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,扣繳義務人無須額外申請,可在員工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。

高雄國稅局舉例,A公司在2024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4萬元,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,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。

而甲君薪資低於每月基本工資的1.5倍,也就是41,205元(27,470元×1.5),依扣繳率6%扣繳2,400元(40,000元×6%),應於十日內、即2024年3月14日前,將扣繳稅款2,400元繳納國庫,並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申報。

隨後,甲君在2024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,甲君在該年度稅務身分轉換為居住者,A公司應以每月薪資5%扣繳,若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,000元,則不須扣繳。

至於A公司2024年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,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、繳款書及退還稅款,可在甲君2025年5月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扣抵或退還。

國稅局提醒,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,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竟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,依規定扣取稅款,並辦理憑單申報。

 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7903249

摘錄自:《聯合新聞網》Apr. 17rd, 2024

德瑞國際解析:

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,會因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不同,而有所區別。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無論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,只要於該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,即為我國居住者;反之,則為非居住者。非居住者」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稅款,並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,向國庫繳清稅款,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。若為「居住者」,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,並於次年度元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。若外籍員工成為居住者,原來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,扣繳義務人無須額外申請,可在員工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。若有稅務資訊方面的問題,請諮詢相關專業團隊,以避免對稅法誤解,增加稅務成本。德瑞國際具有多年專業台灣稅務經驗的執業會計師,可協助您符合各項稅務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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